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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区全覆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31  浏览次数:361
核心提示:  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解决城市困

  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解决城市困难群众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8类人员增发一定比例补助金

  《意见》要求,城市低保最低限定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城市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完善分类施保措施,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8类人员,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增发一定比例补助金。

  此外,我省还将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城区困难老年人和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老年餐桌、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通过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及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全面推广实施“美居工程”

  《意见》要求,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逐步将罹患大病、重病且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支出较大的城市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三年内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区全覆盖。同时,进一步完善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数量,简化办理程序,推行“一站式”救助。逐年加大医疗救助投入,加强医疗救助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提升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水平。

  我省将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广货币化安置,对低收入家庭先补偿、先安置、后拆迁,适当减免困难家庭回迁房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众,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其住房困难;对自行租赁住房的困难家庭,可以发放租赁补贴。

  在实施煤改气和供热改造工程时,将具备条件的老、旧居民区燃气、供热设施改造纳入城市供气、供热管网,对实施煤改气的城市困难家庭免费配备燃气灶具。同时,全面推广实施“美居工程”,鼓励、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单位、个人为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零就业困难家庭至少安排一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在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上,我省将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为城市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对零就业困难家庭至少安排一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将通过组织参加培训、发放培训补贴、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方式,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积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对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实行专产专营,凡符合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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