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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立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5  浏览次数:403

萍乡市扶贫和移民办、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民政局及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萍乡市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细则》。如此,我市构筑起了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互融合、互为补充的“四道”健康扶贫医疗保障线。

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参保对象为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未进入贫困户建档立卡系统的农村低保人员。各县区统一按每人每年90元的筹资标准为其购买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该保险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再对剩余个人负担费用按年封顶线25万元给予补充保险报销补偿。参保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需个人自负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90%;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外、需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80%。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叠加报销补偿后,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年封顶线最高可达60万元。此外,对于报销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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